6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明确,2021年及以后我省年度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 10%、时长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同一调度区域内,优先消纳储能配比高、时长长的新能源项目电力电量。
重点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发挥大型储能电站调节能力强、易于调度、方便管理等优势,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 10万千瓦时的独立储能电站。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容量。对2023 年及以后申请纳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项目容量并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 元/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