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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个细则:独立储能调峰补偿为0.4元/kWh,配储新能源最高充电量补偿0.16元/kWh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

四川能监办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显示,新型储能也应用于该细则,配建式储能应与配建主体作为统一调度单元参与辅助服务。

新型储能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独立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10MW/20MWh。

细则提出对独立储能进行调峰补偿,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进行调用,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400(元/MWh)。

此外,对于配建储能的新能源,按照全月累计充电电量给予使用频率补偿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x30小时,不予补偿;储能额定容量x30小时≤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x60小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MWh);储能额定容量x60小时≤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60(元/MWh)。

储能可获得爬坡补偿,含配建储能的风电光伏、新型储能爬坡补偿标准取40元/MW。

此外独立储能还可获得有偿一次调频补偿、有偿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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