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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储能示范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支持新型储能发展措施发布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12月21日,广东广州发改委印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23〕10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企业或机构。
支持范围包括本措施实施期内涉及新型储能领域的创新载体、试点示范、重大项目等方面。
第二条 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机构申报*********、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第四条 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在广州市落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积极引进、培育新型储能领域的总部企业,对满足本市总部企业条件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 鼓励新型储能企业、机构搭建科技联盟、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加强产业指导和交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落地便利化。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照《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规定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落地,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在能耗指标以及获得用能、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积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拓宽新型储能专项保险;加快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发上市相关期货品种。
第十条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已安排补助资金的,原则上市不再配套补助;国家、省有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涉及财政资金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储能产业”的工作部署,抢抓全球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打造新型储能产业高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在广泛开展专题调研、专题研讨的基础上,借鉴各地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认真研究吸取市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企业等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政策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一条内容,主要包括创新载体建设、试点示范奖励、重大项目支持、总部经济政策、产业集群建设、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财政金融支持等内容。主要条款如下:
  一是创新载体建设。支持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已安排补助资金的,原则上市不再配套补助;国家、省有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二是试点示范奖励。鼓励企业、机构申报*********、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已安排补助资金的,原则上市不再配套补助;国家、省有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三是重大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在广州市落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是总部经济政策。积极引进、培育新型储能领域的总部企业,对满足本市总部企业条件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五是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新型储能企业、机构搭建科技联盟、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加强产业指导和交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等需求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六是项目落地便利化。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落地便利化。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七是强化要素保障。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落地,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在能耗指标以及获得用能、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八是财政金融支持。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积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拓宽新型储能专项保险;加快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发上市相关期货品种。
  三、主要特点
  (一)打造新型储能领域高能级创新平台。广州是珠三角人才和高校聚集地,应充分把握区位优势特点,鼓励打造一批*********和省级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解决新型储能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
  (二)助力新型储能创新技术试点示范。作为用电负荷中心,广州市在新型储能应用场景具有较大的挖掘空间,为推动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的发展,鼓励企业、机构申报*********、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对技术和产业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指引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支持要素。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在项目建设、政策指引、流程审批、产学研融合、要素保障等多方面的扶持。针对不同阶段、不同要素,提出对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和应用项目的支持措施,为相关主体提供重要政策指引和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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