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条 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3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
第五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条 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第七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新能源部分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第十条 新能源应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与公用电网的联络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经电网企业和项目投资主体双方协商同意,可适时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十一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地区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十七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复要求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工程。新增负荷项目要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并网,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批复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新增负荷分期投产的,配套新能源应按对应规模分期并网。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及验收意见并网一体化项目,签订一体化项目调度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要提前制定预案,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须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不低于申报水平。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附: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按照《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项目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储能配置具等提出要求。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3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6、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7、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8、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